双方不登记结婚,但已摆传统的结婚酒,是否构成事实婚姻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,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。完成登记后,婚姻关系即被法律所确认。因此,仅仅摆传统结婚酒而未进行结婚登记,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条,该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在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。其中指出,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被认定为事实婚姻。而在此之后的,则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,除非双方补办结婚登记。
如果双方摆传统结婚酒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,并且当时双方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(如年龄、自愿、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),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。然而,如果摆酒的时间在此之后的,那么即便双方举行了传统结婚仪式,也不被视为法律上的事实婚姻,而应当被看作是非法同居关系,除非双方选择补办结婚登记。
双方不登记结婚仅摆传统结婚酒是否构成事实婚姻,取决于摆酒的时间以及当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。如果符合特定条件,可以构成事实婚姻;否则,将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。